[服务项目]主题: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生态水 ... 发布者: 生态水处理
07/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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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生态水处理
清道环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专业从事:海绵城市设计、海绵城市规划、生态水处理、生态循环农业、垃圾资源化、水环境提升等服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生态水处理公司来为大家娓娓道来:
1.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4月8日,天津市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DB12/ 599。本标准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及处理设施规模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IV类(含)以上功能水体或GB 3097海水二类、三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下表中一级标准。出水排入GB 3838地表水V类功能水体或GB 3097海水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下表中二级标准。
出水排入其他水体时,执行表1中三级标准。其中,规模500m3/d(不含)-5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A标准;规模50m3/d(不含)-10m3/d(含)的处理设施执行B标准;规模小于10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执行C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海绵城市规划)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2. 河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2月18日,河南省发布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等,将农村生活污水处 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规模大于 2m3 /d(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下表对应的规定执行。出水直接排入 GB3838 Ⅱ类水域以及 GB3838 Ⅱ、Ⅲ类水域控制断面周边的,执行一级标准。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 GB3838 Ⅲ类水域以及排入 GB3838 Ⅳ、Ⅴ类水域控制断面周边的,执行二级标准。出水直接排入非控制断面周边 GB3838 Ⅳ、Ⅴ类水域以及排入其他水体的,执行三级标准。
规模小于 2m3 /d(不含)的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下表中三级标准
3. 北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1月7日,北京市制订并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612-2019)(以下简称“标准”),标准于2019年1月10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和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八项。
(1)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规模大于 500m3 /d(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 DB 11/ 890—2012 表 1 的规定。 规模小于 500m3 /d(不含),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具体要求如下:
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类、III 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其中,规模在 50m3 /d(含)- 500m 3 /d(不含) 执行 A 标准,规模在 5m3 /d(含)-50m 3 /d(不含)执行 B 标准。
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其中,规模在 50m3 /d(含)- 500m 3 /d(不含)执行 A 标准,规模在 5m3 /d(含)-50m 3 /d(不含)执行 B 标准。
规模小于 5m 3 /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
(2)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014 年 1 月 1 日(含)后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1 的规定。
2014 年 1 月 1 日(不含)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 2 的 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规模大于 5m3 /d(含)、出水排入北京市 II 类、III 类功能水体,执行一级标准。
规模大于 5m3 /d(含)、出水排入其它水体,执行二级标准。
规模小于 5m 3 /d(不含)执行三级标准。
4. 广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2019年1月28日,广东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 500 m 3 /d 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 3 /d 以上规模(含 500 m 3 /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执行 GB 19818。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
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处理规模在 20 m 3 /d 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处理规模在 20 m 3 /d 以下的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
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其他水体,执行表 2 规定的排放限值。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养鱼或排入渔业水体的,执行 GB 11607;用于农田灌溉或排 入农田灌溉渠的,执行 GB 5084;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
5. 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1月17日,山东省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 500m3 /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 500m3 /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 GB 18918 的要求。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规模大于 5m3 /d(含)且出水排入 GB 3838-2002 中Ⅲ类水域、GB 3097-19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 执行表 1、表 2 一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规模小于 5m3 /d(不含)且出水排入 GB 3838-2002 中Ⅲ类水域、GB 3097-19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 执行表 1、表 2 二级标准对应的排放浓度限值。
规模大于 5m3 /d(含)且出水排入 GB3838-2002 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 水域、沟渠、天然湿地,以及 GB 3097-1997 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表 1、表 2 二级标准对应的 排放浓度限值。
规模小于 5m3 /d(不含)且出水排入 GB 3838-2002 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 的水域、沟渠、天然湿地,以及 GB 3097-1997 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表 1、表 2 三级标准对应 的排放浓度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污水排放去向执行表 1 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下游配套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含生态氧化塘),且出水通过管 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的,可以将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出水作为农村污水 处理设施出水进行考核。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 GB/T 31962 的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优先进行回用。出水回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执行国家或 山东省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
6. 甘肃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年4月15日,甘肃省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500 m3/d以下规模(不含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原规定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处理能力在500 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至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 500 m3/d 的,出水直接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至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一级标准;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时,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至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 500 m3/d 的,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至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执行二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30 m3/d≤处理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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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9-07-03 10:4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