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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信息]主题:深圳婚姻律师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林律师
05/3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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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有专业的婚姻律师?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的制度。《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饱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要求损害赔偿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四、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即:协议离婚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深圳福田区莲花支路公交大厦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351
0755-83033030
13502896320
lawyerxw@hotmail.com
 
最后更新: 2012-05-30 13: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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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公证] - www.ghhyj*.com - UTF-8 - 201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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