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转口贸易” 、海关“转口货物”“银行代客其它结汇” 、 类业务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处理原则的通知 - 中国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转口贸易” 、海关“转口货物”“银行代客其它结汇” 、 类业务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处理原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 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际收支处: 根据 2011 年关于“转口贸易” 、海关“转口货物”以及“银 行代客其它结汇”类业务的调研情况,为便于按照《国际收支手 册》的要求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现将与其相关的国际收支申报处 理原则明确如下:
一、关于“转口贸易” 、海关“转口货物”的国际收支申报
(一) 申报处理方法 为了解真正的 “转口贸易” 数据, 便于申报主体理解和操作, 将有关“转口贸易”与海关“转口货物”的申报原则明确如下: 海关“转口货物”涉外收支原则上申报在“101010-一般货物贸 易”项下,由于外汇管理(如货物贸易核查等)原因无法按一般 货物贸易申报的,可申报在“211012-转口贸易价差”项下。真 正国际收支意义上的“转口贸易”涉外收支申报在“211011 转口贸易”项下。
(二) 背景说明 “转口贸易” 指我国居民将从非居民处购买的货物销售给其 他非居民, 且货物在整个销售过程中不进出中国国境的贸易。 “转口货物”指海关货物贸易统计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转口货物” , 即从其它进入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 (包括保税区、 保税物流园区、 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等)暂时存放,随后转口销 售的货物。 “转口贸易”强调货物的所有权在居民和非居民间发 生转移,但货物不实际进出我国国境(亦不进出海关特殊监管 区)“转口货物”仅强调实际货物进出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与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无关。根据调研,海关“转口货物” 错申报为“转手贸易”的情况较多,一方面有概念理解错误的原 因, 另一方面也有外汇管理政策方面的原因, 如海关 “转口货物” 收入不在可收汇额度内, 不便于企业将其收入从待结汇账户转出 结汇,所以企业在 BOP 申报时倾向于申报为“转口贸易” 。
二、 关于“银行代客其它结汇”类业务的国际收支申报
(一)申报处理方法 对“银行代客其它结汇”类业务的申报原则明确如下:贝种 申报为人民贝,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在??国家或地区、?? 贝种结汇” ,如: “在香港美元结汇” 。
(二)背景说明 自 2011 年开始,部分银行开展了“银行代客其它结汇”类 业务, 即境内居民通过其在境内银行开立的账户接收来自其它的 外贝汇款,境内银行收到此笔外贝汇款后暂不向客户解付,应客 户的要求为其在其它结汇,而后以人民贝资金形式向其解付。现有法规暂未对此类交易的合规性予以明确,但是,出于准确记录 国际收支交易考虑,须对该类交易申报进行规范。 本通知内容于 2012 年 7 月 5 日起执行,请各分局、外汇管 理部国际收支处收到本通知后即告知辖内银行。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