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Eng
收藏夹
-> -> -> - >
[知识库]主题: 总 则 ...   发布者: 丽丽
04/06/2012
Visit:22 ,Today: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国保险法》、《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法制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登记、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反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最后更新: 2012-04-06 10:59:46
  • 评判这条信息 - 欢迎发表意见/建议 : 总 则

    * 必须填写的信息

    优秀信息 分类错误 违禁信息 垃圾信息 过期 其它

    姓名: *
    详细内容: *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网址URL:
    验证码:*
    passcode

搜索相关: 门禁考勤器材及系统 - 救生器材 - 交通安全 - 防静电产品 - 消防器材 - 锁具 - 防盗设施 - 其他 - 保险柜 - 防伪技术产品 - 儿童防护 - 报警装置 - 保安及紧急服务 - 安全产品代理 - 车辆防盗 - 安全管理 - 作业保护 - 安全、保安

©2024 孙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