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其它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其它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其它控股的企业或者机构,在其它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等)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其它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贝、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者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者提供担保,获得其它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按项目核准权限,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产等资源的资源开发类其它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投资主体提出申请,经市其它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大额用汇类其它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提出申请,经市其它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投资主体提出申请,经市其它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市其它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核准本市核准权限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其它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其它投资项目。
第二章核准程序
第六条市其它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在受理其它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其它投资项目主管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七条对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其它投资项目,市其它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对属于本市核准的其它投资项目,市其它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在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
如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转报、或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经市其它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第八条对属于上海注册公司www.51gongsizhuce.com核准的其它投资项目,市其它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市其它投资项目主管机关应当以书面决定通知投资主体,说明理由并告知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