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洗店截留顾客物品涉嫌侵占
干洗店老板或干洗店结盟商从顾客衣服口袋内搜出金坠子拒不归还,老板行为到底是侵占还是盗怯?笔者在上期刊发的文章《干洗店截留顾客遗留物品违反》中,根据《中国刑法》对侵占和盗怯两个概念进行了界定,但司法界、学术界从不同角度,为此展开了激烈论辩。
分歧观点:
认为洗衣店老板的行为构成盗怯的,主要基于两点理由:一是金吊坠处在所有者支配力所及范围。由于吊坠在小王的夹克衣兜内,夹克虽归老板占有,但归小王所有,衣兜是小王的实际支配领域。因此,小王尚未脱离对吊坠的占有,如果老板将金吊坠转移占有则构成盗怯。二是由于金吊坠在小王夹克的衣兜内,小王交给老板的是衣服,并是不衣兜内的吊坠,因此,可以视衣物为封缄物。金吊坠封存在夹克内。按照刑法理论,若行为人拒不归还封缄物本身,构成侵占罪;若行为人打开封缄物将封缄物内的物品占为己有,则构成盗怯罪。本案例中,如认为衣服是封缄物,则洗衣店老板占有金吊坠的行为构成盗怯。
法律分析:
笔者认为,洗衣店老板的行为构成侵占。首先,老板可以占有金吊坠。因为,洗衣店在洗衣时,通常要清空衣兜内的物品,以防顾客未清理干净,导致洗衣时损坏洗衣机或顾客物品。简而言之,洗衣店老板在洗衣前清理顾客衣兜是行业惯例。那么,从顾客衣兜内清理出的物品也就顺理成章地归老板暂时占有保管,但依然归顾客所有,在顾客索要衣物时应一并归还。由此可见,老板的行为虽转移吊坠的占有,但基于合理事由,所以,不构成盗怯。其次,夹克衣兜内并非小王支配力所及范围。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人对物有实力上的支配关系,支配力所及范围通常是指类似于住宅等排他性强的场所。夹克已经交付到干洗店老板手中,小王对夹克已经丧失了实力上的支配关系。因此,夹克衣兜不具有排他性,更不是小王的事实支配范围。按照通常理解,将夹克交给洗衣店洗涤,洗涤的是夹克的全部组成部分,包括了外表、衬里和衣兜,可以理解为在小王与老板达成洗衣合意时,小王将衣兜的支配力让予给了老板。所以,在夹克交付后,小王对金吊坠脱离占有。至后,夹克不能认为是封缄物。封缄物的特征之一是采取加封手段,封缄物内物品具有秘密性,而夹克并未采用加封手段,衣内物品可随时取得,且所有权人也没有加封意思。所以,从夹克中取出金吊坠的行为也就不能认定为盗怯。综上所述,老板的行为构成侵占。
实践意义:
区分盗怯罪与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盗怯罪与侵占罪的诉讼程序不同。盗怯罪是公诉案件,在接到被害人举报后,要经过保卫部门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判等程序;侵占罪是自诉案件,由当事人到法院自行起诉,法院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二是盗怯罪与侵占罪量刑幅度不同。盗怯价值1 万元财物的属盗怯数额巨大,处3至4年有期徒刑;侵占1 万元财物的,处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本案例中,盗怯罪的量刑重于侵占罪。三是有利于贯彻法治理念。将盗怯罪与侵占罪区分开有利于贯彻《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保障被告人权利,维护司法公信力。通用咨询热线:4008856638 QQ:2853769177(通用索取干洗店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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